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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旭兴进进出口有限公司

按新标准选购“复混”肥

2016-6-27 13:46| 发布者: admin| 查看: 1806| 评论: 0

  时下,“三秋”农忙已经来临,化肥的生产、销售和使用也将进入旺季。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强制性标准《复混肥料(复合肥料)》(GB15063-2009) 已于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,以替代国家标准GB15063-2001。根据有关规定,自标准实施之日起,企业出厂产品应执行新标准;标准实施6个月(即2010年12月1日)后,市场上禁止销售按照GB15063-2001标准生产和标注的复混肥料。 
  为指导广大用户选购到放心、质优适用的肥料,维护合法权益,除了平时多学习掌握一些法律法规和肥料基本知识外,在选购生产日期或批号为2010年6月1日及以后的复混肥料产品时,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: 
  一、尽量选购名优产品。要到证照齐全、信誉良好的农资经销单位,选购口碑良好的知名企业生产的质量过硬产品;尽量不要贪图便宜而购买无证照、无固定场所、流动摊贩销售的产品。 
  二、要仔细查看“警示语”,根据农作物生长特性、需求和禁忌科学选购。例如,标注有“含缩二脲,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”、“含氯(高氯),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”等。标注有“含氯(低氯)”、“含氯(中氯)”或“含氯(高氯)”的肥料,对忌氯作物(如葡萄、茶叶、马铃薯、红薯、烟草等)就不宜使用。生产实践证明,如果使用“含缩二脲”高的肥料,会对小麦、玉米、番茄、油菜、水稻的生长产生不利影响。 
  三、要仔细查看包装标识标注内容是否齐全和规范。国家标准GB18382规定,包装袋上应标注肥料名称、商标、生产许可证编号(国家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)、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、生产日期或批号、保质期、产品执行标准编号、养分含量、净含量、警示说明、使用方法、适宜作物及不适宜作物、建议使用量、规格等级类别等。如果包装标识应标注的内容标注不齐全和不规范,这样的产品最好不要购买;或者在购买前,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(电话12365)或者工商行政管理局(电话12315)进行咨询。如包装标识中添加带有不实、夸大性质的“高效×××”、“××肥王”、“全元素××肥料”等国家规定不允许使用词语的,这样的产品也不要购买。 
  四、查看产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。检验报告最好是第三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。首先查看所检验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,再查看所含肥料成分的含量。 
  五、要保存好购货凭证和肥料包装以及少量化肥样品。购货凭证上应清楚准确地标明购买者名称、购买时间、产品名称、数量、价格、金额、经销者名称或经办人姓名等主要内容,并盖有经销单位公章等。